继美国之后,9月6日,欧盟官网名为EUOfficialJournal的文件正式发布,意味着欧盟对中国光伏电池正式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虽早有心理准备,但消息一出,国内仍旧一片哗然。
由于欧盟反补贴调查期限比反倾销调查短2个月,按照以往惯例,通常反补贴的申诉申请在反倾销申诉申请提交后的2个月(对于本案,为9月24日左右)递交。根据目前形势,欧盟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可能性非常大。届时,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将真正成形。
反观整个事件,人们不禁要问,明知两败俱伤,欧盟为何无视德国的调停,不顾中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贸易关系,仍执意抡起“双反”大棒?而“双反”大棒砸下之后,中国光伏企业将面临怎样的生存威胁?又该如何应对?为此,中国电力报、中电新闻网记者独家专访浙江省太阳能光伏产业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负责人、杭州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协会秘书长赵永红博士,以期给读者描绘出清晰的欧盟“双反”线路图。
焦点一:立案动机———危机下的博弈
为阻止欧盟对华“双反”立案,过去的两个月内,一场史无前例的行业联合行动在国内光伏界密集展开,先是四大光伏巨头英利、尚德、天合、阿特斯宣布成立光伏发电促进联盟,紧接着机电商会、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商务部发表声明……但现在看来,这一切似乎全是徒劳,丝毫没能改变欧盟最终的立案决定。
8月31日,德国总理默克尔访华期间明确表示,希望欧盟委员会不要启动反倾销程序。这一积极信号曾给光伏行业带来转机希望,但事实最终还是证明,这只是一个美好的幻想,欧盟立案的决心并没有因此转向。
“欧盟之所以仍旧强势立案,主要是在欧债危机背景下,欧盟财政补贴能力有限,本土企业艰难度日,而中国产品价格日渐便宜也给欧盟留下口实。”业内人士认为,欧盟此举只是为了向中国争取更多利益的一个筹码,但贸易战高昂的代价也让实质性裁决很难实现。
实际上,同美国一样,欧盟需要保护其就业市场,中国的出口产品自然成为其首当其冲的攻击目标。欧洲是全球光伏产品的最大市场,也是中国光伏产品的主要出口地区。2011年,中国光伏电池对欧洲出口达204亿美元,约占同期该产品出口总额的73%。因此,在欧盟看来,中国巨大的光伏出口产品争夺了欧洲的消费资源,如果能将中国光伏产品清除出欧洲市场,则可为欧洲各国正在艰难进行的救市行动增加更多希望。
焦点二:案件裁决———仍有回旋余地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共同体利益。因此,即使最终做出倾销和损害都存在的裁决,但如果欧委会认为征税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那么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赵永红说,欧盟生产商、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都可以就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发表意见,欧委会将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性评价。
据介绍,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都由欧委会贸易总司负责,但欧盟部长理事会是整个案件的最高裁定机构。该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主管贸易救济的部长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欧委会提交的终裁建议作出决定。
另外,与反倾销不同,反补贴案主要针对政府机构出台的补贴政策,由政府、企业共同协调应对。根据以往经验,欧盟的反补贴和反倾销,可能会分别立案。
焦点三:对比分析———欧美“双反”异同
“浙江省主要光伏企业基本都已经具有开展美国光伏‘双反’案应对的经验,欧盟的‘双反’调查和美国的‘双反’调查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特殊之处。”赵永红说,欧美反倾销案件调查的条件,基本都有三点:是否存在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相关行业受损害;行业损害是否由倾销造成。
另外,欧美都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中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而不按照中国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进行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应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
除了以上相同之处,欧美“双反”调查也有很大不同。
首先,反倾销税率的认定方法不同。
在欧盟的“双反”调查中,“生产企业”也有应诉资格,只需在律师指导下出具证明材料。而美国“双反”调查中,只有在调查期内对美有出口的“出口企业”才能应诉。
其次,欧盟没有全面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为中国是一个转型经济国家,因此对中国有一个特殊规定,即单个企业可以申请企业自身的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涉案企业能够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符合欧盟标准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的话,就可以申请获得单个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就有可能获得相对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在应诉时,除了配合抽样调查以外,还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MET)。
赵永红说,值得关注的是,通常来说,欧盟并不会像美国一样有极端的惩罚性关税。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将设置到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中较低的水平,即欧委会会分别计算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并且依二者中较低者征收反倾销税。
另外,欧美反倾销的调查期限不同。欧盟为15个月,美国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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