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7、3139、3128与800000的巨大差距让实施满三周年的《企业破产法》陷入尴尬境地。
数据显示,2007年至今,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的数量仍然持续了之前的略微递减的趋势,2007~2009年,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分别为3817件、3139件和3128件,而同一时期,工商管理部门每年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达80万家左右,这其中有许多企业未依法定程序退出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当前,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破产法实施以后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阻碍了破产法贯彻实施,导致破产法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表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也表示,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了一套崭新的破产法律制度,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总体而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新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处于初创阶段,还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奚晓明认为,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市场主体方面看,既有债权人为了单独得到清偿而不愿意申请破产,也有债务人因为没有相应的责任约束而不经破产清算自行退出市场。从审判机关及相关组织内部看,既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法院及政府对社会稳定存在顾虑,也有法院审判人员力量与经验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一些法院对于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破产申请存在着种种畏难情绪,假借各种理由拒之门外。
奚晓明表示,由于受理破产案件的工作难度大、工作量大,因而也影响了法院审理、受理这种案件的积极性。有的法官对他讲,“宁愿做十件普通案子,也不办理一件破产案子”。
为此,奚晓明指出,要重点加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并针对企业解散时的特殊情形对破产原因做出特别的规定;二是分别对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义务加以明确,并对人民法院依据不同情形裁定是否受理做出规定;三是在破产申请审查和裁定环节加强对法院的程序性约束,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如果未依法做出裁定允许申请人对上级法院进行申请,所申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还可以提出上诉;四是明确破产案件审理期限,考虑到审理期限管理和法官绩效考核的特殊性,应对法官审理工作量进行合理量化和科学考察。
奚晓明透露:“为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的局面,最高法院在近期出台了专门性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的对破产法系统的司法解释,其草案已经过多次研讨,并在法院系统内部完成了第一次意见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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