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的四个突破


时间:2010-05-25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于5月13日公布。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务院首次针对民间投资发展而出台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具有重大意义。这份文件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36条政策措施。同已出台的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非公经济36条”相比,13日公布的新36条在四个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若干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其次,《若干意见》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


  再次,《若干意见》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


  另外,《若干意见》还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政策规定,通称“非公经济36条”,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在市场准入方面,“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


  新36条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取向,努力打破阻碍民间投资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为民间资本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将有利于提振民间投资意愿,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和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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