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李高超报道 财政部26日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对一些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的优惠范围和幅度进行了调整。
财政部的通知指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符合规定条件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征收进口税收。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批准的上述项目和设备,在2010年10月25日前继续按照原暂行规定相关附件执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含对上述项目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一位分析人士表示,此次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进一步表明,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结构的意图。“在修订的不予免税的目录中,可以看到一些煤化工设备、火电、水电设备、新型纺织机械等产品。国家为这些产品在单机容量上、或在功率等指标设定了一定的标准,说明国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更为严格。”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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